116年度全國技能競賽實施計畫

116年度全國技能競賽實施計畫
中華民國115年9月23日核定
勞動發能字第1150513526號公告
一、依據:依據職業訓練法第38條之1及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辦理。
二、目的:為鼓勵國民學習職業技能,提高國家職業技能水準,舉辦116年度全國技能競賽,並選拔技優國手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包括116年(2027)亞洲技能競賽及117年(2028)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特訂定本計畫。
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本計畫之訂定、修正、解釋、發布、遴聘裁判人員、申訴處理。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本計畫之督導及協調。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本計畫之執行、所需經費之編列及籌措,並於競賽前成立競賽大會,處理競賽事務及執行競賽規則等各項事務。
(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承辦全國技能競賽北區分區技能競賽。
(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承辦全國技能競賽中區分區技能競賽。
(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承辦全國技能競賽南區分區技能競賽。
四、116年度全國技能競賽辦理職類:
(一)青年組:
工業機械、資通訊網路建置、集體創作、機電整合、CAD機械設計製圖、CNC車床、CNC銑床、行動應用開發、商務軟體設計、銲接、建築舖面、汽車板金、飛機修護、配管與暖氣、電子、網頁技術、電氣裝配、工業控制、砌磚、粉刷技術與乾牆系統、漆作裝潢、自主移動機器人、家具木工、門窗木工、珠寶金銀細工、花藝、美髮、美容、服裝創作、西點製作、汽車技術、西餐烹飪、餐飲服務、汽車噴漆、造園景觀、冷凍空調、資訊與網路技術、平面設計技術、健康照顧、金屬結構製作、模具、展示設計、外觀模型創作、麵包製作、工業4.0、3D數位遊戲藝術、雲端運算、網路安全、旅館接待、數位建設BIM、工業設計技術、機器人系統整合、中餐烹飪、中式服裝、板金、鑄造等56職類。
(二)青少年組:
CAD機械設計製圖、商務軟體設計、電子、網頁技術、電氣裝配、工業控制、漆作裝潢、自主移動機器人、花藝、美髮、餐飲服務、平面設計技術及3D數位遊戲藝術等13職類。
(三)上開競賽職類將配合國際技能組織修正職類名稱,後續如有更新,職類名稱及技能範圍另以簡章公告。
(四)青年組及青少年組將配合參加國際性技能競賽辦理國手選拔賽,如國際性技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不辦理國手選拔賽;如預為辦理選拔賽,但國際性技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仍不參加,實際辦理國手選拔賽之職類另行公告。
(五)集體創作、金屬結構製作、模具、外觀模型創作、中餐烹飪、中式服裝、板金、鑄造等8職類非屬國際技能競賽職類,如有異動另以簡章公告。
(六)上開競賽職類及技能範圍詳見分區及全國技能競賽簡章。
(七)本屆如針對國內未舉辦之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辦理示範或表演賽,其職類、技能範圍及競賽方式將另行公告。
(八)依本辦法第27條之1規定,需逕行辦理國手選拔時,將另行公告簡章。
五、報名與簡章:
(一)採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二階段方式報名,預計由技檢中心及分區技能競賽承辦單位公告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二)分區技能競賽分為北、中、南3區辦理,實際競賽時間(預計116年3月)、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詳見分區技能競賽簡章:
1.北區:轄區包括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8縣市。
2.中區:轄區包括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雲林縣等7縣市。
3.南區:轄區包括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及澎湖縣等7縣市。
(三)本屆全國技能競賽日期計畫訂於116年第3季,實際競賽時間(預定為116年7月21日至7月25日)、地點、選手資格、報名及獎勵等事項另行以簡章公告。
六、競賽方式及範圍:
(一)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備負荷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二)試題由全國裁判長依據國際技能競賽規劃趨勢、技能重點與發展方向統籌命製,部分試題得以英文命製及作答。
(三)技能競賽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進行加工、裝配、檢修、製作成品或提供服務,各職類技能範圍詳見分區及全國技能競賽簡章。
七、選手來源及限制:選手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青年組限民國9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其中資通訊網路建置、集體創作、機電整合、飛機修護、工業4.0、雲端運算、網路安全、工業設計技術、數位建設BIM及機器人系統整合等10職類選手限民國92年1月1日以後出生者;青少年組限民國100年1月1日至民國103年12月31日間出生者。
(一)全國技能競賽:
1.當年度分區技能競賽各區承辦單位推薦每一職類之前5名晉級全國技能競賽,但職類參賽人數不足10人(組)時,推薦人數取報名人數二分之一比例(無條件進位);當合併一區辦理之職類,逾10人(組)時,擇優錄取,不受名額限制。但選手競賽成績不及格者不列入名次,不予推薦。
2.教育部推薦上年度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3名參加青年組競賽;教育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推薦當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賽相關職類之前3名參加青少年組競賽。但有2個以上職類相關於全國技能競賽單1職類時,2個職類得各推薦2名、3個以上職類得各推薦1名。
3.曾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3名之優勝選手,不得再參加全國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同職類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4.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技能競賽之選手,不得再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同競賽組別任何職類之技能競賽,以團隊組合方式參賽者,亦同。
(二)國手選拔賽:
1.歷屆獲得全國技能競賽前3名之選手,年齡須符合國際(或亞洲)技能組織規定,且未曾代表我國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者,得報名參加該職類國手選拔賽。但其選拔賽成績不列入本屆全國技能競賽名次。
2.青少年組將配合參加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辦理國手選拔賽,如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不辦理國手選拔賽;如預為辦理選拔賽,但國際(或亞洲)技能競賽未舉辦或未辦理職類,則仍不參加。
3.青少年組職類如各分區賽及國民中學學生技藝競賽推薦報名人數未滿3人(組)時,依本辦法第27-1條規定開放報名,擇優辦理國手選拔事宜。
4.國手選拔賽分二階段進行:
(1)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合併全國技能競賽舉辦,並納入本屆選手成績排序,錄取各職類成績最優之3名(組)(備取3名(組))入圍下階段。其中青少年組僅辦理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參加亞洲技能競賽)。
(2)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預定116年8月中下旬至9月上旬辦理(辦理時間、地點另行公告)。
5.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國手選拔賽成績各佔總成績百分之四十及六十,總成績最優者為正取國手,次優者為備取國手。
6.第一階段國手選拔賽公告入圍名單後,入圍選手應於6日內完成第二階段選拔報名手續,如遇棄權依序遞補至備取第3名,倘皆無人參賽則該職類不辦理。
八、競賽規則:
(一)競賽過程中,選手應遵守本辦法第五章競賽規則及大會等相關規定,服從職類裁判人員及技術顧問現場講解之規範事項,違反者,依規定處理。
(二)選手因作弊取得之成績,事後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名次及獎勵,並按成績依序遞補。
九、裁判來源及須知:
(一)裁判人員由勞動部遴聘之。
(二)裁判人員應遵守技能競賽裁判須知。
十、成績公告及爭議處理:
(一)競賽成績公告之時間、方式等相關事項,依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簡章或大會公告辦理。
(二)依本辦法第43條規定,選手於競賽過程中認有爭議,應立即向裁判人員提出;不服處理結果者,應立即向大會表示異議。大會應開會立即處置並作成紀錄;競賽結束後提出異議者,不予受理。
(三)依本辦法第44條規定,選手對競賽成績有疑義,且有不服競賽成績、認有裁判人員違失致影響競賽成績,或其他有足以影響選手權益之爭議者,應於競賽成績公告後3小時內,向大會提出申訴;申訴應由選手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載明職類名稱、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事由提出。
(四)依本辦法第45條規定,大會接獲前點申訴後,應於7日內報請勞動部處理;逾時提出申訴者,勞動部應不予受理。勞動部應自受理申訴資料日起45日內作成申訴決定,並通知申訴人;申訴事由涉及高度技術專業事宜者,得邀集相關專業人員召開會議諮商。申訴人對申訴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
十一、經費: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技檢中心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本計畫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亦同。


